
宗教组织基于信仰而建立,但它们毕竟由人组成,其主要通过奉献而形成的公共财产也面临着管理问题,一般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来实现,而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通常都会存在道德风险。因此,无论宗教组织采用何种治理结构,它们都需要思考如何在财务管理中限制“以权谋私”问题,因此就需要在财务管理中学会“民主”和“制衡”。
为此,邀请兰州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张志鹏教授探讨这一话题。张志鹏教授是经济学博士,近年来主要研究领域为宗教经济学。以下内容是根据张志鹏教授的回答整理而成。
世界各个国家的宗教组织在几千年的发展中,逐步制定出很多方法来防止在委托代理环节中出现的“以权谋私”,比如要求公开一些重大事项,教会长老的选举、牧师的聘请,需要大家公开进行投票来决定;教会财务的公开,信众对其进行监督。只有在各个层面的监督下,包括信众借助媒体的监督之下,才能让以权谋私或贪污腐败的行为降到最低。
但是,人类制度的安排无论再看似完美,总会存在漏洞,只能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当制度安排逐步规范、信众的监督渠道开放透明时,教会内部存在的财务问题会越来越少。此外,还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比如借助法院等司法系统来对贪污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社会非信众的力量(媒体)通过信众来获得教会内部的情况,以此对教会内部形成制衡。在多个方面的制衡之下,教会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而出现的滥用职权的现象才会在最大程度上得到限制。
中国的宗教组织又有其特殊性,我国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在民主协商推选中所采取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可能会变成个别人可以控制的情况,这就实现不了由教会信众进行民主选举的结果,这是国内宗教组织的一个特点。民主协商选举之间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信众来说,不能直接制约所选举产生的长老或者牧师这样的教会管理团队人员。
在现实情况中,中国宗教组织的财产来源是多样化的,这样导致了治理结构的多样化。比如,一些教会的大多数财产不是由信众捐赠形成的,可能会来源于某一个企业家的捐赠,或者某一个个人家庭的投资,所以在治理结构上就变成家族化的,在财产的使用上,个人或者家庭就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第二个特点。
第三,中国各个宗教活动场所,包括教会,不分三自教会或家庭教会,在治理结构的建设都不够完善,有的可能由于教会本身的规模小,没有发展到一定程度;并且,因为教会本身的能力和认识水平不够,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宗教组织内的各个监督渠道不够畅通,信众的监督渠道比较薄弱,来自于外面社会的监督也比较缺乏,来自于法院司法的介入也有一定的困难(可能是因为司法上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案例比较少)。此外,即便宗教组织出现了财务问题,由于纠错机制的缺乏,即便某位神职人员滥用职权侵占教会财产,由于教会信徒缺乏在纠错机制上的具体章程,或者不知道如何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处理这样的事情。
因此,对于中国宗教组织而言,在这些制度方面的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先进宗教团体的管理的规章制度,另外也需要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对宗教法人身份地位的确立以及内部管理章程的登记备案等相关制度的完善,能够成为成熟的社会团体,并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财产管理还是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就会日益民主化,很多问题也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限制。
国内教会的主任牧师是第一财务责任人,然后再委托具体的人来管理和使用财务,可是当教会主任牧师出现财务问题时,为何少有人举报呢?
张教授说,财务管理人员是由牧师决定聘用的,一般不会揭露他的管理者的行为。国内牧师的自由裁量权很大,他们的权力往往不是来自于教会信众的委托,而是来自于宗教团体对这位牧师的任命和政府的认可。国外的神职人员和管理机构是分开的,是两个不同的团队,牧师所做的事情就是圣事方面的,带领布道、祷告和传福音;教会里日常的行政事务是由长老会这样一个选举出来的机构来行使这样的权力,牧师是不碰钱的。在中国大陆,牧师往往身兼二职,既是圣职人员,又是行政民主管理委员会的法人,所以对于他们来说,手中有权力,但是没有制衡和约束他们的人。为了保护更多的牧师,他们应当是被长老会聘用的,长老会是由信众选举出来的,因此信众可以监督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这在制度上就杜绝了牧师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的事情。
韩国纯福音教会和新加坡城市丰收教会都带有东亚地区在宗教治理结构上不完善的现象,牧师的权威过高,身兼教会管理职务,不只传福音,还在行政事务上是最高决策者。从根源上来说,如果两种权力区分开,会避免贪污的事情。新加坡的教会也是,如果权力归长老会来决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贪污情况的发生。这种状况在亚洲教会存在着,尤其是在早期教会,它们的创始人有很高的权力,教会在圣事上和行政上很难区分,在这些方面会出现问题多一些,随着教会不断调整、改革,完善规章制度,能够很好地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
尽管教会内部结构不同,但为要留住信众,也会采取措施来防止教会出现财务问题。在财务问题上,需要“民主”和“制衡”,每个人都有权力管理公共财产的问题,但教会里的各种权力又相互分离。
教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财务吗?张教授认为,教会不需要向政府和社会公开财务,除非是要申请免税的部分,否则它没有义务;但教会对于捐赠的信众是有义务要公开财务的。如果神职人员出现财务问题,那要按照教会章程来处理,如果没有人提出权益受到侵犯,那法院等司法机构不应当介入教会事务,信息的公开也是由内部人员决定的,而不是外部人员来要求教会要公布收入。韩国那个是由于教会长老向有关机构举报赵牧师,所以社会机构才介入,否则教外人员是不应当介入的。